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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后果(不安抗辩权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03 10:00:15来源:

大家好,小讯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不安抗辩权后果,不安抗辩权案例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一、不安抗辩权案例  2000年8月2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承揽合同一份。

2、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为乙公司加工300套桌椅,交货时间为10月1日。

3、乙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加工费10万元人民币。

4、合同成立后,甲公司积极组织加工。

5、但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

6、同年9月2 日,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

7、甲公司因此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

8、乙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形后,遂于同年9月 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9、甲公司答辩称,合同尚未到履行期限,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10、即使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不能交货,也不是其责任,而是因为消防部分要求其停工。

11、并且乙公司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提起反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2、  二、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款,其行为应属违约,但是甲公司在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时,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加工合同仍然对双方存在法律拘束力;  2、乙公司仍应先行支付加工费,而甲公司也有义务交付货物。

13、但由于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因此,甲公司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  3、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主张不安抗辩,中止履行其义务。

14、反之,如果要求乙公司先行支付加工费,由于甲公司已明显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15、但是,乙公司并不能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6、  4、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9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时候,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中止履行其义务,并且在中止履行后,还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17、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18、  5、因此,乙公司在得知甲公司将不能履行合同时,只能中止履行其支付加工费的义务,而不能直接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9、  三、根据《合同法》  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0、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1、“  2、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22、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23、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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