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率变化节点(房地产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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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的房产税计税依据有两种: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
2、 1.按房产原值计税 对纳税人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3、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一次性减除一定比例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4、从其规定可以看出,决定房产税多寡的因素有两个:其一上房产的原值;其二是一次性减除比例。
5、 (1)房产原值。
6、房产的原值,实际上就是房产的造价或者购置价。
7、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8、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则对上述政策进行了调整,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10、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11、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12、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3号)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13、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14、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
15、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进一步重申了上述原则,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17、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18、 (2)一次性减除比例。
19、现行房产税政策所规定的一次性减除比例有两种: 其一,对于地上建筑物,《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除比例为10%-30%,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21、” 其二,对于地下建筑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苏财税〔2006〕6号)则对比例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4、 2.按租金收入计税 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25、 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26、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依率计征。
27、如果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
28、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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