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东莞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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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为5-20%,具体由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
2、社保: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为8%;医疗保险个人为2%;失业保险个人0.2%;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生育保险个人不交钱。
3、综上,如果月收入5000元,公积金缴纳费用为250-1000元之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为400元,医疗保险个人100元,失业保险个人10元;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25-100元之间。
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20%。
5、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6、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在规定范围内确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7、公积金不可以退款,但符合以下情况,可以提取公积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包括:(一)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三)租住本市住房;(四)退休;(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六)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七)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八)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公积金可异地贷款买房,具体流程如下: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发放。
8、住房公积金不可用于买车。
9、《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0、 扩展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11、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3、 百度百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百度百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百度百科-社保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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