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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发布时间:2023-06-27 23:30:36来源:

关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这个问题很多朋友还不知道,今天小六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到了离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   一般认为,如果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在职工发生工伤并评定伤残等级后,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3、工伤保险基金应首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职工离开单位后,用人单位再按照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而新《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为:用人单位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情形:(1)、劳动合同期满、(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实施条例》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4、从立法上看,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一般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并列同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等情形  从《工伤保险条例》看,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一种经济补偿,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残疾在今后需医疗方面的补助。

5、这两项权利以工伤职工自工伤发生后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享受退休待遇而结束。

6、因工伤职工退休以后,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不再是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存在再就业问题。

7、同时,职工工伤后继续在单位工作,一直可以享受因为工伤引起(但需依程序鉴定)的医疗费待遇,即使退休后也能享受。

8、故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是符合情理的。

9、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享受对象应理解为“工伤职工”。

10、你所说的情况原虽是“工伤职工”,但到了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且享受退休待遇待遇,已不再是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且不属于工伤保险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形,故公司不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决定,符合工伤保险法规政策。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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