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属于(全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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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的异同 权责发生制,也称应计制或应收应付制。
它是以权利或责任的发生与否为标准,来确认收入和费用。
不论是否已有现金的收付,按其是否体现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和收益情况,确定其归属期。
就是说凡属本期的收入,不管其款项是否收到,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凡属本期应当负担的费用,不管其款项是否付出,都应作为本期费用。
反之,凡不应归属本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也不作为本期收入;凡不应归属本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付出,也不能作为本期费用。
而收付实现制也称现金制。
它是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或费用的发生。
就是说按收付日期确定其归属期,凡是属本期收到的收入和支出的费用,不管其是否应归属本期,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反之,凡本期未收到的收入和不支付的费用,即使应归属本期收入和费用,也不有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有时,企业发生的货币收支业务与交易事项本身并不完全一致。
例如,款项已经收到,但销售并未实现;或者款项已经支付,但并不是为了本期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
为了明确会计核算的确认基础,更真实地反映特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就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确认基础,它是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
目前,我国的行政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除经营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业务也采用收付实现制一、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亦称为应收应付制,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按照收入已经实现,费用已经发生,并应由本期负担为标准来确认本期收入和本期费用。
2、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会计业务时应做到以下两点。
其一,凡本期内实际发生并应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无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其二,凡不应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到或支付,亦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予以处理。
因此,采用权责发生制,在会计期末必须对账簿记录进行账项调整,才能够使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存在合理的配比关系,从而可以比较正确地计算企业的本期盈亏。
3、优点及适用范围。
权责发生制能够真实地反映当期的经营收入和经营支出,更加准确地计算和确定企业的经营成果。
因此,它在企业会计中被普遍采用。
二、收付实现制 收付实现制是一种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关于收入和费用这两个会计要素的计量基础。
收付实现制亦称实收实付制,是指在会计核算中,以实际收到或支付款项为确认本期收入和本期费用的标准。
2、根据收付实现制原则处理会计业务时应做到以下两点。
其一,凡本期内实际收到的收入和支付的费用,无论其是否应归属本期,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其二,凡本期未曾收到的收入和未曾支付的费用,即使应归属本期,亦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予以处理。
因此,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处理手续比较简便,会计核算可以不考虑应计收入、应计费用、预收收入、预付费用的存在。
3、缺点及适用范围。
收付实现制不能正确地计算和确定企业的当期损益,缺乏合理的收支配比关系。
因此,它只适用于业务比较简单和应计收入、应计费用、预收收入、预付费用很少发生的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团体等单位。
三、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区别和联系 联系:其联系是二者的目的均为正确计算和确定企业的收入、费用和损益。
2、区别: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标准不同;对收入与费用的配比要求不同;会计期末处理方法不同;各会计期间计算的收益结果不同;核算过程中设置的账户设置不同;各自的优点缺点不同;适用的范围不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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