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哈喽,大家好~~~我是小编田甜,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代位权的构成要件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那么现在让田甜带着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一)》第112、13条)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届清偿期。
注意以下几点:①债权人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不能行使代位权。
②非法的债权如赌债不能行使代位权。
③不合法债权转化为合法债权的,仍然可以行使代位权。
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已经到期。
但是,在债权人确有“保存”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必要时,即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也可行使代位权。
例如:(a)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快要届满,需要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以中断其诉讼时效的;(b)次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未申请破产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申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破产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其含义是:①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届清偿期。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所谓“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指债务人有能力行使其到期债权,却在债权到期后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其含义是:①债务人已经构成履行迟延。
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使其不具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对债权人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下列债务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①基于人身伤害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②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③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如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等债权。
④寿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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