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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离职工资结算规定是否有效(试用期员工离职工资结算规定)

发布时间:2023-06-08 15:40:2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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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用期员工离职,那么工资应该在离职时结清,如果单位拒绝支付,那么员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2、  2、依据《劳动合同法》  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4、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5、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6、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8、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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