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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158号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29 10:00:1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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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医保缴纳标准: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扩展资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要求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6、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7、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8、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9、3、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10、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1、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12、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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