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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的内容(土司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19 22:00:3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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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代以来,中央王朝对西南边疆少数民族采取绥靖政策,一些少数民族首领被授予土官之职,形成了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推行,沿袭到清代前期,其中个别土司“世袭”到民国年间,元代楚雄境内被授予职司的土官主要有:威楚、开南等路军民总管高氏,姚安路军民总管高氏、武定路军民总管矣检,郑南州同知段氏等。

2、 受封的土官多为彝族,也有白族、傣族。

3、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军入滇,土司们纷纷归降,朝庭保留了各路土司所世袭的土官之职,并按其官衔分封为:土知府、土同知、土府通制、土府经历等。

4、最大为州府一级,最小者类同乡保长。

5、 明代在承袭元朝的土司制度时又委派“流官”到云南境内任职,掌握军政大权,巩固中央集权制度。

6、而后,在实施“改土归流”政策时,土司们极力反抗,一场地方势力与中央势力的争斗一直延续到清朝。

7、清朝初年开始,土司制度已名存实亡,一部份能延续下去的土司家族,也属特殊情况,许有了家:武定环州甸土舍李氏,清政府赏给土同知职沿袭至解放前夕。

8、 武定慕连乡土舍那氏,清政府授土州同,承袭至民国年间。

9、 镇南州土制官陈均祥一支,沿袭至民国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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