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评员工迟到被扣20余万:企业规章不可信马由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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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一企业以劳动者多次旷工为由,在一年内扣除劳动者工资总计20.9万余元。劳动者对企业扣工资行为不认同,双方对簿公堂。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本身不具有罚款权,如为了惩罚而扣除多倍的工资,既有悖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按劳动者日工资扣发相应缺勤时间的工资较为公平合理,最终判决企业支付劳动者多扣除的工资差额19.6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从企业管理角度看,制定并执行严格的考勤制度是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对迟到等违反企业规章的行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处罚,可以促使员工遵守工作时间,确保团队的整体效率。然而,企业制定处罚措施应当合法合规,不能违背劳动法中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基本规定,更不得无故扣发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
“一年被扣20余万元”显然不正常。法院在判决说理中也指出,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显扩大劳动者违纪结果、加重劳动者违纪责任的不合理规定,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的依据。
法院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及时纠偏,不仅是保障受害员工的合法权益,还是对更多企业管理者的警示:企业必须在合法、合理、公正的基础上建立更加人性化的管理制度,通过激励而非简单惩罚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团队凝聚力。
企业拥有自主管理权,但并非无限制。企业超越法律界限的管理行为,不仅会侵犯员工法定权益,还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合理性原则同样重要,企业管理措施应当与管理目的相符,不能过度限制员工权利。在上述新闻中,公司在没有明确的制度依据下,对员工的迟到行为进行高额罚款,这不仅不合理,更缺乏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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