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月进账超百万!是合理操作还是故意“钻空子”?

发布时间:2024-03-22 11:30:15 编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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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4个月进账超百万!是合理操作还是故意“钻空子”?,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澜澜给大家说一说,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哈~!

“虚假交易、巨额获利,案件如何界定?是不当得利的民事纠纷,还是网络诈骗、新型网络盗窃?……”

刚接手这起特殊的案件,一连串的疑问从自贸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罗超的脑袋中争先恐后地冒出来。

案件的嫌疑人张某某46岁,小学文化程度,在某网络平台经营一家网店,收入微薄。2019年4月,他偶然发现平台系统漏洞,于是在该网络平台注册大量商家号,频繁操作虚假交易,4个月内提取平台返利120万余元,用于购买房产及家庭日常消费。

网络平台发现漏洞后向张德林提出退赔损失,张某某拒不退还。

是“光明正大赚钱”,还是钻漏洞“不当得利”?案件定性成关键

案情很简单,但是办案却不简单。张某某认为自己按照平台规则光明正大取得钱款,返利资金是网络平台支付到他账户中,不属于犯罪行为。张某某的辩护人也提交了关于其行为属于民事范畴不当得利的辩护意见。

“我们的网络平台有独立的运行机制,后台没有实际审核者,不正常的返利漏洞被有心人利用后才会产生这么严重的后果”平台的负责人提起这个事也是心有余悸。

“这起案件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定上存在极大争议。并且本案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手段新颖、取证难度大。”这起案件的办理难度可想而知。经公安机关商请,自贸区检察院提起介入此案。

反复研究卷宗后,罗超认为摆在眼前的难题就是案件定性。案件的争议点在检察官联席会议上被反复交流研讨,在参考大量相关案例后,自贸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经过深入研判,在罪与非罪方面达成一致。张某某明知平台存在漏洞,故意增加注册商家号,在短时间内反复多次大量制造虚假交易以此获得超额返利资金,充分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套取资金不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属于非法获利,其行为属于刑事犯罪。且其行为是在案涉平台不明知也无法轻易察觉的情况下进行,光明正大更是无稽之谈,属于“秘密窃取”,依法应认定为盗窃罪。

海量数据准确甄别,证据面前他如实供述

电子数据是新型互联网犯罪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不同于传统犯罪客观证据主要依赖于实体盗窃财物、盗窃工具等物证以及价值认定、销赃记录等书证,本案中自贸区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收集、提取、固定电子数据。

罗超告诉记者,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她和同事们对案件电子数据提交方式及证据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细致分类梳理,从海量杂糅的数据信息中,根据交易、返利、提现三步操作环节,准确甄别与本案犯罪行为有关联性的虚假交易记录以及与其相关的返利、提现记录。一边对张某某的交易信息进行专业审计,一边根据交易信息及平台返利规则推演其非法获利的套现计算模式,计算结果与审计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在案证据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准确认定张某某犯罪数额。

“在证据面前,张某某从拒不认罪,到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罗超多次对张某某释法说理,阐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阐明其行为性质,张某某的态度发生积极转变。

典型案例庭审“观摩+评议” :从办理一案到治理一片

该案系新型网络犯罪案件具有典型性,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受到省、市院领导高度重视。在本案开庭审理时,河南省院组织由省检领导、专家学者、人民监督员以及多地市分院、基层院、郑州市公检法机关干警代表共150余人参加的庭审观摩评议活动。庭审过程中,罗超运用视频动画对本案网络盗窃犯罪过程进行了清晰的展示,并通过ppt等多媒体方式对在案证据尤其是电子数据进行了详细的演示。张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法院最终全面采纳公诉意见,作出有罪判决。2月2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张某某在现实中无法轻易盗窃100多万元财物,但是在网络空间,“敲键盘”、“点击鼠标”就能瞬间完成一系列的操作活动。张某某的案件判了,但是“罗超们”的工作还没有结束。为了打击和预防新型网络犯罪,自贸区检察院向相关部门以及互联网企业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相关机构建立健全网络平台监管制度,并通过开展“六进”活动,进学校进社区,以案说法进行专项普法宣传,积极推动“治罪”与“治理”并重,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蒋瑞东 许泷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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