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专家入口(山西省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23-03-07 14:00:52 编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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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招标,评委会为5人及以上单数,专家不少于2/3,至少抽4个;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为3人及以上单数,专家不少于2/3,至少抽2个。

2、招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有明文规定。

3、根据政府采购法规的规定,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必须要获得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同时也需要公示。

4、但每个地方略有不同。

5、假如没有进行公示,就直接开展竞争性谈判,可以进行质疑,质疑不满意可进行投诉。

6、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7、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8、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9、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

10、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

11、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1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规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3、 5、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第43条的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的,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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