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

发布时间:2023-08-07 00:40:18 编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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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基本条件 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 2、在信用社开立了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3、企业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4、服从信用社管理,如实向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按时报送报表和经营计划; 5、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设施; 6、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管理规范。

2、 三、政策性 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2、贷款对象必须符合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对象要求; 3、在其它银行或信用社没有贷款关系。

3、企业必须在一个信用社贷款,不存在多头贷款问题; 4、企业在发放贷款的信用社辖区内经营,不得跨地区贷款。

4、 四、项目可行性 原材料有来源,原材料供应有意向性协议; 2、产品质量合格,有长期稳定的市场,产品销路有意向性协议;3、有可观利润,经济效益好; 4、企业有生产技术保障; 5、企业对外负债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小于70%。

5、对于流动资金借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30%;对于固定资产贷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50%; 6、新建项目自筹资金必须在50%以上,要有注册资金证明; 7、新建项目必须要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 五、贷款的安全性 担保人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代替偿贷的能力,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抵押物必须是地上定着物,易变现,贷款额必须控制在抵押物的70%以内; 3、质押物、证、权真实清楚,票据合规合法有效。

7、 六、贷款的效益性 有明确可靠的偿还贷款本息的渠道,企业每年结清利息后,能拿出一定的资金偿还贷款本金。

8、 七、企业的诚信度 企业无逃债、废债行为,不存在恶意拖欠信用社及其它银行、其它单位和个人借款和货款的历史。

9、 八、对农村信用社的要求 信用社自身组织的资金在满足支农的前提下,有充足的富余资金用于发放此笔贷款。

10、每5000万元富余资金最多只能发放1000万元企业贷款。

11、不得用拆借资金或人民银行再贷款发放企业贷款; 2、若发放此笔贷款,此企业贷款占信用社总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10%;信用社最大十户贷款占总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50%。

12、 3、市州联社、信合办必须有贷款可行性论证报告,有充足的可贷理由,对存在的不足要有改进措施; 4、市州联社、信合办审贷委多数同意,其中:理事长、主任必须同时同意,分别鉴有“同意”字样; 5、市州联社、信合办主要负责人必须对上报的全部贷款资料签有“真实无误”字样。

13、 6、贷款责任人(信用社、县联社、市联社信贷员、分管信贷的领导、主要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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