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是山东省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于2018年进行了修订,并于同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以下是《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部分
一、适用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三、工伤认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其他情形导致职工受伤的,均应认定为工伤。
四、待遇支付: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享受医疗救治、康复治疗、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得挪作他用。
五、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如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瞒报工伤事故等,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是对《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部分内容的概括介绍,具体内容请查阅官方文件或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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